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5篇
在生活中,责任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责任书是写明责任范围、职责,多用于平行的文书。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责任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签订20xx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负责,确保20xx年度安全生产。其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具备生产技能和安全知识,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指挥生产。
2、必须在未安排工人工作之前,会同瓦检员一道,先下井检查安全情况,确认安全无隐患,才能安排工人井下作业。并作好井下检查记录,并作好交接班顶板记录和应填写好其记录。
3、值班安全员不得随意离开矿井,必须跟班作业,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4、不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的工人要立即制止,要按规定给予处罚。
5、有责任传授工人安全生产知识和教导工人遵章守纪。
6、井下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将井下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后,方能组织生产。
7、遇到发生事故,要积极协助矿长 ……此处隐藏5281个字……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矿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目标是: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