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协议书

时间:2023-02-13 09:29:09
物品协议书锦集10篇

物品协议书锦集10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物品协议书10篇,欢迎大家分享。

物品协议书 篇1

移交方(以下简称甲方):南郑县汉山镇人民政府

接收方(以下简称乙方):南郑县住建局

鉴于住建局下属单位市政园林工程管理处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同意将位于汉山路原县环卫站办公场所全部整体移交给住建局下属单位南郑县市政园林工程管理处使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办公场所位于汉山路以北,建设巷以东,县建筑设计院和县物价局以西,土地面积㎡,二层办公楼一栋,计16间,建筑面积㎡,车库四间,建筑面积248㎡,小房5间,建筑面积 ㎡,整体移交给住建局局属单位市政处使用和管理(具体方位附图)。

二、甲方应在移交前腾空、清理办公室及院内人员和物品,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

三、甲方应督促原环卫站缴清其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服务费。

四、乙方接收后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屋进行改造、粉饰、装修。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另一份交县国资局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此处隐藏6577个字……>(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 寄存人:——————

签约时间:————年 ——月——日

签约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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